离婚法律咨询-NO.1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律师-婚姻法-离婚咨询-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本网站属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性网站,服务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重庆、贵阳、昆明、广州、深圳、武汉、郑州、江苏、天津、浙江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本站首页 热点追踪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文书范本 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法宝书 理论研究 婚姻法律咨询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抚养-赡养-收养-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法律咨询 继承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网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应如
·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怎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在多长时间
·遗赠协议与遗嘱继承相冲突时怎样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
·什么是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
当前位置:主页>继承法律指南> [遗赠]>文章内容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阅读次数: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应如
·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怎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在多长时间
·遗赠协议与遗嘱继承相冲突时怎样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
·什么是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
 
·什么是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
·遗赠协议与遗嘱继承相冲突时怎样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在多长时间
·遗赠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应如
·怎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网站总部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 近江苏路\番禺路★来访线路图★
(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预约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3818788959】 邮编:200052  电子邮箱:biglawyer@qq.com
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NO.1法律服务集团 行政事务助理QQ 6118711 给我留言 MSN: biglawyer@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进行其他侵害版权行为,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5 © NO.1集团法律服务资讯【NO.1法律服务集团】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沪ICP备0504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