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可否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