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NO.1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律师-婚姻法-离婚咨询-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本网站属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性网站,服务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重庆、贵阳、昆明、广州、深圳、武汉、郑州、江苏、天津、浙江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本站首页 热点追踪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文书范本 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法宝书 理论研究 婚姻法律咨询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抚养-赡养-收养-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法律咨询 继承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网
·如何进行涉外离婚诉讼-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如
·涉外离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
·涉外离婚诉讼中文书公证认证常见
·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涉外离婚诉讼
·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
·涉外结婚登记省级民政局办理
·涉外离婚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人在国外可办理离婚吗
当前位置:主页>婚姻法指南>[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文章内容
       与外国人离婚-涉外离婚程序-涉外离婚手续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涉外离婚途径有两种:

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实用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涉外诉讼离婚
  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法律文书
送达、审理期间(期限)、证据的要求与国内普通离婚诉讼都是有区别的,涉外离婚诉讼的每个步骤及相关材料的要求都是很严格的。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具体书面意见内容最好由律师拟定)。

    =>离婚纠纷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的优势    
=>NO.1法律服务,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   上海总站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主持律师-梁学军律师

 

——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阅读次数:
·如何进行涉外离婚诉讼-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如
·涉外离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
·涉外离婚诉讼中文书公证认证常见
·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涉外离婚诉讼
·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
·涉外结婚登记省级民政局办理
·涉外离婚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人在国外可办理离婚吗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99
·在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分居Separation
·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
·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Or Ir
·中国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要求承认澳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
·中国公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登
·中国公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
网站总部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 近江苏路\番禺路★来访线路图★
(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预约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3818788959】 邮编:200052  电子邮箱:biglawyer@qq.com
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NO.1法律服务集团 行政事务助理QQ 6118711 给我留言 MSN: biglawyer@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进行其他侵害版权行为,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5 © NO.1集团法律服务资讯【NO.1法律服务集团】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沪ICP备0504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