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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5-10-04

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28岁,系某公司职工。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结婚,生有一子。婚后因夫妻不和,王于1996年6月携子与被害人分居,并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3日晚(上诉期限内),王到原住处,见钱某亦在,便抱住钱欲发生性关系,钱严词拒绝:“判决书都下来了,你想干啥?”王回答:“就不让你太平”。王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扯脱钱的衣裤,强行与其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抓伤、咬伤钱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二、分歧意见

  由于被告人行为时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双方仍属夫妻关系,故本案争议颇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与对方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强奸妻子虽违背妇女意志,但并不违法,属道德调整范畴。(2)从刑法的角度看,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虽未叙明,但从法理上理解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奸妻子不属刑法调整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的。合法的性关系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妻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作爱,丈夫应尊重妻子的性权利,而不应采用暴力、虐待等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性要求。(3)本案属于非正常婚姻关系的婚内强奸,夫妻双方已分居一年有余,且法院已宣告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尚未生效的特殊阶段,在此阶段应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非正常婚姻关系”期间的婚内强奸案,应当定罪处罚。

  1.定罪处罚于法有据。(1)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将丈夫排除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因此,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2)只有婚内性行为是合法的,但不能推论出,凡是婚内性行为都是合法的。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实质上是对丈夫权利的限制。丈夫有权实现其性权利,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禁止强暴、虐待等性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不容许的。(3)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思想。妇女的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因婚姻关系而丧失。法律只给予夫妻一方在婚内进行性行为的自由,而没有给予其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自由。

  2.定罪处罚合情合理。(1)本案当事人已分居多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属于“死亡婚姻”,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双方实际上不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况下,夫妻间的性义务应不复存在。丈夫强奸妻子使性欲与爱情相分离,于情不合;只满足单方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于理不合;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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