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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有哪些区别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5-10-04

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程序有哪些区别

    判决离婚、调解离婚、登记离婚有哪些区别? 登记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就是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包括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通过登记程序来离婚。登记离婚在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不同,就产生不同的离婚方式: 调解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这就是调解离婚。 判决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NO.1婚姻家庭律师提醒:通过我们长期代理离婚谈判、离婚诉讼过程的经验积累,如果男女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但担心一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并不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将导致另一方的权利受损的不妨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判决离婚)的方式进行,以保障双方各自的离婚权益。但前提是:通过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亲自拟定把握等尚不能预防风险的。
——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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