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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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