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8-09-17
我是军婚,该如何离这个婚?
您好:
我是一名军人,按计划在今年11要退伍了.
08年1月我与现在的妻子结婚,但是完全是因为父母的要求.婚后半月我们就彼此分开.我回部队上班,她也去了广州找工作.我们的婚姻是无爱也无性的婚姻.自从他走后我们没有任何联系,我也不知道她在那里上班,也没有她的电话.我觉得不能这样下去了,还是需要离婚,但是辗转得到她的联系电话后,谈起此事,她根本不去好好谈,无法谈论.而她也不同意离婚.我猜测她不去涉及这个话题,还是考虑到我马上要转业,有一笔相对可观的转业费.同时她的父母也会向我索取很多精神损失费用.
我不清楚婚后的财产包括什么,而我现在该如何保护我的所有的收入及我的转业费.婚后财产我该如何保全.
请您帮助我,谢谢.
梁学军律师回复:
军人在离、退休、复员转业时,从国家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随着军人的入伍时间、级别等因素而不同,但总体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的争议、矛盾,也逐渐突显。对于此款项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同时也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
如果无法分清结婚前阶段及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的具体数额 则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另外,精神损失费的主张,要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才能得到法律支持.不是所有离婚都会支持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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