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NO.1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律师-婚姻法-离婚咨询-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本网站属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性网站,服务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重庆、贵阳、昆明、广州、深圳、武汉、郑州、江苏、天津、浙江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本站首页 热点追踪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文书范本 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法宝书 理论研究 婚姻法律咨询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抚养-赡养-收养-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法律咨询 继承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网
·现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领结婚
·新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两岸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当前位置:主页>婚姻法指南>[结婚]>文章内容
       哪些情况理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哪些情况理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阅读次数:
·现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领结婚
·新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两岸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现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领结婚
·新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两岸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网站总部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 近江苏路\番禺路★来访线路图★
(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预约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3818788959】 邮编:200052  电子邮箱:biglawyer@qq.com
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NO.1法律服务集团 行政事务助理QQ 6118711 给我留言 MSN: biglawyer@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进行其他侵害版权行为,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5 © NO.1集团法律服务资讯【NO.1法律服务集团】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沪ICP备0504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