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NO.1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律师-婚姻法-离婚咨询-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本网站属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性网站,服务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重庆、贵阳、昆明、广州、深圳、武汉、郑州、江苏、天津、浙江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本站首页 热点追踪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文书范本 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法宝书 理论研究 婚姻法律咨询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抚养-赡养-收养-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法律咨询 继承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网
·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离婚就共有房产变更为一人名
·★离婚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
当前位置:主页>婚姻法指南> [财产分割]>文章内容
       离婚时,使用房(公房)的承租怎样处理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阅读次数:
·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离婚就共有房产变更为一人名
·★离婚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
·夫妻离婚就共有房产变更为一人名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离婚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
·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网站总部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 近江苏路\番禺路★来访线路图★
(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预约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3818788959】 邮编:200052  电子邮箱:biglawyer@qq.com
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NO.1法律服务集团 行政事务助理QQ 6118711 给我留言 MSN: biglawyer@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进行其他侵害版权行为,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5 © NO.1集团法律服务资讯【NO.1法律服务集团】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沪ICP备0504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