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NO.1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律师-婚姻法-离婚咨询-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本网站属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性网站,服务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重庆、贵阳、昆明、广州、深圳、武汉、郑州、江苏、天津、浙江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本站首页 热点追踪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文书范本 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法宝书 理论研究 婚姻法律咨询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抚养-赡养-收养-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法律咨询 继承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网
·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离婚时,使用房(公房)的承租怎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离婚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
当前位置:主页>婚姻法指南> [财产分割]>文章内容
       夫妻离婚就共有房产变更为一人名下时,是否要交纳契税?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问:
我和丈夫离婚时将原婚后购买的共有房屋(产权登记为我们两人)一套约定为我一人名下,请问在进行产证变更(变更为我一人名下)时,是否要交纳契税?

 


回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离婚纠纷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的优势    
=>NO.1法律服务,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   上海总站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主持律师-梁学军律师

 
——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阅读次数:
·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离婚时,使用房(公房)的承租怎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离婚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离婚时,使用房(公房)的承租怎
·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离婚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
·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网站总部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 近江苏路\番禺路★来访线路图★
(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预约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3818788959】 邮编:200052  电子邮箱:biglawyer@qq.com
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NO.1法律服务集团 行政事务助理QQ 6118711 给我留言 MSN: biglawyer@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进行其他侵害版权行为,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5 © NO.1集团法律服务资讯【NO.1法律服务集团】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沪ICP备0504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