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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有诉在美国自费留学的陈德珍离婚案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案情】
原告:王宝有,男,61岁,原系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处医院主治医师,已退休,住丰城矿务局工程处家属区五支会26栋92号。
被告:陈德珍,女,56岁,原任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副院长,现在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攻读医学博士,住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市43219圣玛丽院。
王宝有与陈德珍于1960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长大成人。197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将经济分开,夫妻感情逐渐淡漠。1980年,陈德珍由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队卫生所调往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工作后,便很少回丰矿家中。1988年9月,陈德珍赴美国探亲,在此期间,双方通讯逐渐减少,尔后中断书信联系。原告王宝有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劝被告陈德珍早日回家团聚,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王宝有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理由,向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婚;并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古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部、洗衣机1台、电风扇3台;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债务。
被告陈德珍答辩称:她对原告王宝有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诉讼理由,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离婚;对原告王宝有提供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属实,同意全部归王宝有所有;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审判】
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家立业,有固定工资收入。原、被告从1974年开始,因家庭矛盾和性格等原因,经济开始分开,嗣后,夫妻感情淡漠。1980年陈德珍经要求调往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工作后,其很少回丰矿家中,形成分居事实。1988年9月,被告陈德珍获准赴美国探亲,后通过托福考试,被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录取并获得奖学金,成为自费留美学生。被告陈德珍留美期间,几乎断绝与原告王宝有的信件来往。原、被告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据此,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4年4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王宝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婚,陈德珍表示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古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部、洗衣机1台、吊扇2台、落地电风扇1台,归王宝有所有;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及衣物归各自所有。
【评析】
原告王宝有诉被告陈德珍离婚一案,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程序到实体,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从1980年以来就长期分居,尤其是被告陈德珍赴美国探亲、自费留学以后,几乎断绝与原告王宝有的一切来往。可见,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主持他们双方调解离婚是正确的。
同时,这种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由其作一审受理,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确定国际管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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