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NO.1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律师-婚姻法-离婚咨询-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本网站属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性网站,服务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重庆、贵阳、昆明、广州、深圳、武汉、郑州、江苏、天津、浙江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本站首页 热点追踪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文书范本 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法宝书 理论研究 婚姻法律咨询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抚养-赡养-收养-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法律咨询 继承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网
·什么叫当事人
·什么是律师?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什
·如何请律师
·为什么要咨询律师?如何向律师咨
·请律师值得么?
·有必要与律师沟通好-如何处理与
·请律师三大步骤
·在民事诉讼中怎样聘请律师?
·请律师前的准备
·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合适?
·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享有哪些权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承担哪些义
当前位置:主页>婚姻律师>NO.1婚姻家庭律师>打官司如何请律师-如何委托律师>文章内容
       什么叫诉讼时效
来源:关心婚姻家庭,注目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NO.1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0-05-01
什么叫诉讼时效
     “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能碰上,但含义不同。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NO.1婚姻家庭律师网    www.biglawyer.net


NO.1法律服务集团QQ助理:  QQ6118711  MSN:biglawyer@qq.com


(阅读次数:
·什么叫当事人
·什么是律师?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什
·如何请律师
·为什么要咨询律师?如何向律师咨
·请律师值得么?
·有必要与律师沟通好-如何处理与
·请律师三大步骤
·在民事诉讼中怎样聘请律师?
·请律师前的准备
·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合适?
·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享有哪些权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承担哪些义
 
·在民事诉讼中怎样聘请律师?
·为什么要咨询律师?如何向律师咨
·婚姻出现问题了,想离婚了,要不
·分清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
·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合适?
·如何聘请婚姻律师?
·请律师前的准备
·请律师三大步骤
·请律师值得么?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代理哪些案
·什么叫当事人
·有必要与律师沟通好-如何处理与
网站总部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 近江苏路\番禺路★来访线路图★
(具体来访线路可咨询16088160)【预约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3818788959】 邮编:200052  电子邮箱:biglawyer@qq.com
服务区域为:上海 北京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西藏 天津
江苏 浙江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山西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江西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等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NO.1法律服务集团 行政事务助理QQ 6118711 给我留言 MSN: biglawyer@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进行其他侵害版权行为,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5 © NO.1集团法律服务资讯【NO.1法律服务集团】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沪ICP备05040281